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笔记

第二册开篇讲述的就是主权的问题。

代表整体利益的主权不容放弃;何为放弃?无条件的放权于当权者。卢梭相信,个体意志和利益,不可能一直重合于整体利益,所以对特定个体的无条件服从必然导致主权的崩坏;而倘若此过程中民众保有否决的权力却并未行使,则当作默认认同。此时,统治者的政令,可等同于一般意志。

所以,这点上算是否定了君主专制。

接着,基于对一般意志的描述推导,主权不容分裂——简单的讲,全部或者是零,不存在部分的主权或一般意志。 政客们往往诡辩的把各种所谓的‘权’(知情权、立法权、执行权、等等)时而分割,时而合拢,用来迷惑民众的视线,殊不知,所有的权不过都是一样罢了。

那么,不容侵犯神圣的一般意志会出错么?卢梭给出两个假设:人民知情;以及全体处于足够随机的个人利益冲突中,这样抵消汇聚,才能形成真正代表共同利益的方向。一旦集体内部出现了社团组织,那么利益的取向类型被人为减少,那么最终形成的决定,则会蜕变成为特定人群的特殊诉求(这里,不妨想像我们常说的51%对49%的投票结果)。所以,理想的政治体制就需要制定者坚决的杜绝在体制内部出现任何社团组织——可是,如果一旦出现,并且无法扭转的话,就应当让国家内部出现尽可能多样化的社团组织,以抵消牵制负面的作用。

然后是关于集体的一般意志的作用范围,它到底是不是无孔不入,无处不在的呢?卢梭清晰的表明,所谓一般意志,必须是一种真正代表了全体利益的、公平的、普遍的针对所谓抽象全体的意志。即,一般意志的一切约束和作用,必须是平均的施加于属于国家的每一个个体之上(一旦这个意志出现了针对特定个体的不同的待遇,就意味着这个契约的破灭和一般意志本身蜕变成为了特定的群体的意志),并且根据契约,所有的个体是以牺牲了必要的利益和自由为代价而缔结了契约,所以这样的要求同样是不能无限制的——至于究竟能够到什么程度,这个同样要取决于一般意志。

那么,生与死的权利,这个最容易为人提问的话题就开始被作者详细分析了起来。到底个体应不应该被要求为了他人或者集体利益而牺牲?到底一般意志有没有权利因其犯罪而裁定个体的死亡或者其他惩罚?虽然卢梭说了很多,但是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能不能牺牲别人来保护你的利益,这个取决于是不是你做好了准备为了别人牺牲你自己?即,作为契约的一部分,你以随时可以付出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换取了在这个社会或者国家中能够以他人的生命来捍卫你的安全的权利;同样,赞同对杀人者处以死刑,实际上是以公民都有假如自己杀人,也必须要被处死刑为代价。这个,与前述的,契约的形成和缔结,是个体以原属自身的利益作为代价,换取加入公约社会的权利一脉相承,同时也是为什么卢梭反复强调社会的契约必须是一个平均的、针对所有个体的契约。

延展到了‘法律’。法律在他眼里并不是社会公约的一部分,而是社会公约为了自身的生存和保留所必须的工具,是一切个体应当平等遵守的法则,它的规定同样应当是抽象、平均的,绝对不能针对特定的个体做不同的规定。它本应由共同组成一般意志的所有个体来制定——但是客观原因导致不可行,所以,需要法律的制定人。

对立法者的要求非常非常之高——读过前面的内容,这一点不难理解。他要有这非凡的才华,同时又必须独立于统治者。

因此,在宪法草起人的使命中我们发现两种不相容的东西:超出人的能力的事业,和缺乏付诸实施的权威。

立法与执法不应当落入同一人手中,所以希腊城镇立法时要假手外人,十八世纪的意大利诸共和国也如此等等——还有一个选择,就是假借宗教和神祗的名义立法,当然,这个不是长久之计。但是这也说明在民族形成的初期,宗教往往是政治的工具。

而后面对于法治的对象,‘人民’的思考,恐怕会引起今天的争议。卢梭提出,适合法治的民族,是有着特定要求的,而在不恰当的时期和不恰当的方式去试图改造,都会导致失败。

人民必须有某种共同的种族渊源利益联系和社会约定,但还没有承担过法律的真正约束;人民还没有产生根深蒂固的习俗和迷信;它也没有受到邻国突然侵略颠覆的危险,它要能够独立对付任一邻国或借一国之助反抗另一国,而不介入邻居的争议;它应该是一个人人彼此相识不必对任何人附加过重负荷的人民;它还要是独立自主不依赖其他民族也不被他人依赖而自存的人民。

按照他的逻辑,我沮丧的发现,似乎当前的中国社会的确有些尴尬。更何况,他还特意指出:

一个人民之争取自由,只有在其未开化的时候,而非当文明的精力耗尽了的时候。人民只会在动乱中失落,而不会在革命中恢复自我;当人民身上的锁链一旦打破,它也就解体分化成为个体,而不再是人民了。从此,这些个体的乌合之众需要的是一个主人,而不是解放者。自由的人民,记住这一格言:自由是可以获得的,但绝不能重生。

虽然未必正确,但是看来我们面对的的确是个难题。

卢梭对于法律系统的阐述,却让我意外的直接概括性的将其分为两个要素:自由和平等。

自由,是因为国家的力量为每个个体依赖的源泉;平等,是因为无它自由就不能存在。

我已论述了公民自由。对于平等,这个字不能用来暗示权力和财产对每个人都平均分配,而是权力不应该成为暴力,法律是一切权力行为的准绳。至于财产平等,就是富人没有富到可以收买奴隶,而穷人也不能穷到出卖自由。

作者眼中,法律的作用在于保障平权、并且吻合于和谐的自然规律。

而在开始后面的讨论之前,卢梭将法律分成了四类:

  1. 关于统治关系和制度的政治法,又称基本法;

  2. 国家民众之间的法律,民法;

  3. 个体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法律,刑法;

  4. 堪称法的基石的道德、习俗,归根到底,公众舆论。

而作者认为,其中和他的论题有关的只有政治法——这构成了政府的形式。

第二册到此完结,这里讲述的东西已经离真正的社会关系和我们能接触的东西越来越近,也越来越实在了——不敬的想想,很多东西可以直接在诸如天涯论坛之类的辩论回帖里看到了……

28 Apr 2009 , 写于 上海